被動物咬傷應向誰尋求賠償?

一、被動物咬傷應向誰尋求賠償?

被動物咬傷應向誰尋求賠償?

我國《民法通則》則規定爲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雖然都是責任主體,但二者之間不是連帶責任關係。動物的飼養人與管理人爲同一人時,賠償主體非常容易確定。當飼養人與管理人爲不同人時,即動物的飼養人在將飼養動物的實際生活義務轉移給管理人時,這時的賠償主體應爲管理人。但是,對某些具有特殊危險性的動物如烈性犬,動物飼養人在轉移其於管理人佔有時,應負有告誡的義務;否則,對動物致他人損害的後果,飼養人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當然,在民事訴訟中,被侵權人可以列動物的飼養人和管理人爲共同被告,以更全面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動物致人損害的賠償範圍

動物致人損害,其損害後果往往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單純的財產損害。如器皿、物件被動物撞擊導致損壞。

2、對人身造成暫時損害。如被動物追趕導致腳扭傷,被動物咬傷肌肉等。

3、對人身造成永久性損傷。如致殘或在顯著部位留下永久性的難看疤痕等。

4、致人死亡。

造成的損害後果不同,其賠償範圍也不相同。

1、造成單純財產損害的,只需就其直接損失進行賠償。

2、對人身造成暫時損害的,受害人需一定時間恢復,除直接損失的賠償外,還應包括支付的醫療護理費用、失去的誤工工資或其他收入等。

3、 對人身造成永久性損傷的,應根據具體的傷害程度,賠償醫療護理費用、失去的誤工工資或其他收入、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

4、致人死亡的,還會涉及到救治費用、喪葬費、撫慰金、以及受害人生前撫養者(如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費用等。

三、在實踐中,對損害後果的計算,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1)動物致人損害案件中,很少涉及精神痛苦的賠償問題。因爲採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賠償額通常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原告不得主張“懲罰性賠償”;

(2)有些受害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往往忽視可得利益的喪失以及致殘的賠償;

(3)對賠償數額的確定,應考慮到經濟發展、物價不斷上升等因素,克服目前賠償額偏低的狀況;

(4)對喪失勞動能力的賠償,應參照受害人近期的收入以及與其同等能力或受同等教育者的收入;

(5)對於受撫養者生活費的確定,應達到當地居民的平均水平或民政部門的救濟標準;

(6)對於一些需要經過一段時間才能發現的潛伏性疾病(如狂犬病),受害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後的訴訟時效期間內仍然可以提出法律救濟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