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校學生在校內受傷學校承擔責任嗎?

一、非本校學生在校內受傷學校承擔責任嗎?

非本校學生在校內受傷學校承擔責任嗎?

(一)須學生在校期間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或者學生在校期間致害他人造成人身傷害事故

這個要件應當具備以下要素:

1、學生傷害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侷限在學生人身傷害事故。

2、學生傷害事故應當發生在學生在校期間。這裏的在校期間,應當作廣義理解,即不是僅僅指形式意義上的在校期間,而是在學校對學生教育、管理和保護的期間。

3、僅僅指學生受到的傷害事故,還要包括學生在校期間給他人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這兩方面的人身傷害事故,都是學生傷害事故,都是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範圍。

從民法典的角度研究,這種損害事實還應當表現爲財產的損失,例如,醫療費的支出、護理費的支出、喪葬費的支出,等等。在人身傷害事故的損失中,要不要包括精神損害的損失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八條也對此予以明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二)學校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行爲違反《教育法》規定

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行爲,原則上是實施教育、管理和保護中,沒有正確履行或者違背《教育法》關於學校履行的這種職責的行爲。

在具體的行爲方式上,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1、學校疏於管理的行爲

2、學校疏於保護的行爲

3、學校疏於教育的行爲

這裏需要強調的是,教師在對學生教育後,學生拒不服從而導致學生傷害事故發生的,可以免除學校和教師的責任。

學校的上述行爲,包括學校的行爲,也包括負該種責任的教師的行爲。學校的疏於職守行爲,學校應當承擔責任。學校的教師在教育和教學活動中,其行爲疏於執行職務,其行爲的後果屬於職務行爲。當其行爲不當,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造成學生傷害或者學生傷害他人,學校應當承擔轉承責任 (替代責任)

在對學校行爲違法性的判斷上,應當違反《教育法》和民法的規定。《教育法》規定的標準,是學校承擔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民法規定的標準,是對學生人身權利不得侵犯義務。 違反這些法律規定,就構成學生傷害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違法性要件。

(三)學校的違反《教育法》規定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行爲與事故發生有因果關係

很多時候,學校的行爲並不是損害結果發生的惟一原因,而是由於多個行爲引起了損害結果的發生,而學校的行爲僅僅是其中的原因之一。這時候,應當認真判斷,研究學校的行爲究竟是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還是條件。如果是原因,則與其他原因構成損害發生的共同原因,學校應當爲自己的行爲承擔自己應當承擔的那份責任,或者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僅僅是條件,並不是原因,則學校不承擔責任。

(四)學校在實施教育、管理和保護行爲時有疏於職責的過失或者重大過失

一種主張認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精神病醫院學習、生活或者治療時,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由於這些單位對這些無民事行爲能力人負有一定的監護性質的職責,因此,可視情況決定這些單位適當地承擔賠償責任。 這一主張的直接來源,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試行)》第一百六十條規定。這條規定的內容是:“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傷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這種主張認爲,學校爲學生傷害事故承擔責任的基礎,就是學校是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對未成年學生承擔監護責任,當未成年的學生在教育或教學活動中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傷害,學校沒有盡到監護責任的,就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學生傷害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歸責原則)

一種觀點認爲是過錯責任,一種觀點認爲是無過錯責任,其中前一種是主要意見。還有人認爲學生傷害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應當包括公平責任和過錯推定責任。

1、學校對在校未成年學生傷害事故不承擔無過錯責任。

關於學校對在校未成年學生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問題,法律規定是具體的、明確的:

①《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就確立了我國民法的一般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以其主觀過錯爲前提。

②《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非本校學生在學校如果發生了這個不好的事情,或者遭受到這個傷害的時候,如果損害行爲實施是與學校相關,這個學校是應該負責的。但是,如果這個情況是非本校學生在外面出現了這個受到傷害的情況,學校這個是不負責任的。這要看實際上發生的情況來判斷學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