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暴力的法律懲罰有哪些?

一、有關校園暴力的法律懲罰規定

校園暴力的法律懲罰有哪些?

這些年來,校園暴力在我國呈持續上升的趨勢。未成年人涉嫌刑事犯罪在同齡年中所佔比例成倍增長,犯罪低齡化越來越突出。這種情況,不僅嚴重地擾亂了社會秩序,危害了社會治安,也給未成年人自我和家庭帶來了不幸,成爲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針對這一狀況以及未成年人的特點,我國立法者在法律層面作特殊規定。

1、對未成年學生的刑事處罰

①關於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刑法》第17條第一、二款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人故意殺人,傷害致人重傷或者,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在年齡上劃分負刑事責任的階段,既有警示有暴力傾向的在校學生,一旦達到一定辨別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同時照顧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點。

②關於未年人的刑罰問題《刑法》第17條第三、四款規定,已滿14週歲,未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4週歲不予刑事責任的,責令他的家長或其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時也可由政府收容教養。《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裏的死刑包括死緩。這種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寬容從輕的規定,體現國家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2.未成年學生的司法保護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這一原則被貫徹到司法工作的各個環節。

第一、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案件保護規定

①司法機關設立專門機關或專人辦理未成年人案件;

②司法機關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應尊重其人格尊嚴,保障其合法權益;

③嚴禁虐待被監管的未成年人;

④分別看管被羈押的未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服刑的未成年人。

第二、未成年人案件審理的保護規定

①法庭審理不公開的原則。《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2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條明確規定,14週歲以上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②對未成年人案件的資料保護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材料。爲此我國爲了教育保護未成年人適應未成年的特點,健全了一套不同於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案件的訴訟程序。

③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爲辦案需要或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二、刑法與校園暴力

刑法是規定什麼行爲是犯罪和應負何種刑事責任,並給以何種刑罰處罰的法律。校園暴力是暴力行爲的一種。只要這種暴力行爲後果達到一定事實程度,觸及刑法的規定犯罪行爲,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除非屬於符合刑法免責的規定。由於校園暴力有特殊之處,即它發生在我國教育、教學活動的專門機構裏及附近,一旦校園暴力發生,其波面之廣,影響之深,範圍之大,是深遠的。對於個人來說可能是一輩子揮之不去的陰影。對於社會來說,可能是一代人、幾代人難已磨滅的記憶,對於國家來說,可能有不可估量的負作用。所以刑法對校園暴力的調整是不敢輕視的。爲此需要刑法對校園暴力與之相關的行爲予以強制性的規範。

經過上文的介紹,在刑法中對參與校園暴力中的未成年的法律處罰做出了特殊規定,暴力行爲是違反法律的,即使是未成年人也要對違法犯罪行爲負起責任。瞭解了校園暴力的法律懲罰,也許一定程度上能減少校園暴力的發生率,對未成年人在校園暴力事件方面提高法律意識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