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造成他人損害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一、高空墜物造成他人損害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高空墜物造成他人損害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二、高空墜物適用法律有哪些

高空墜物適用法律有《刑法》和《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爲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爲,切實維護人民羣衆“頭頂上的安全”,提出16條具體措施。

意見明確,對於高空拋物行爲,應當根據行爲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爲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爲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意見提到,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民法典》完善了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明確了責任劃分,並透過“四維發力”,織密了安全保障,全方位治癒“懸在城市上方的痛”。一維發力,高空拋物被確立爲禁止性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這一規定讓拒絕高空拋物的倡議、口號,變成了法律層面的一項禁止性規定。二維助力,損害責任準確追蹤。

高空墜物適用法律有《刑法》和《民法典》。高空墜物刑事責任致人死亡屬於情節比較嚴重的範圍,會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輕者判處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高空拋物導致了他人受傷,但是侵害人難以進行確定的話,一般由可能導致該傷害的建築使用人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