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罪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一、高空拋物罪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高空拋物罪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高空拋物罪是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目前還沒有相關司法解釋。

法律依據: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後增加一條,作爲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高空拋物罪】

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關於高空拋物案件的司法解釋

關於高空拋物的司法解釋,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

針對不斷髮生的高空拋物、墜物事件,各級人民法院要切實貫徹以人民爲中心的發展理念,把維護人民羣衆的合法權益放在首位,充分認識高空拋物、墜物行爲的社會危害性,將預防和懲治相結合,加強源頭治理,依法懲治犯罪,妥善審理民事糾紛,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全面保護人民羣衆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保障人民羣衆安居樂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要明確區分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二者在責任人主觀方面、社會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責方面也要予以區分。在刑事審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刑罰的威懾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現有規定,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對於高空墜物構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處罰。

在民事審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綜合運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並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造成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權責任;物業服務企業隱匿、銷燬、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應承擔相應不利後果。

人民法院要將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爲作爲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的重要任務。在依法懲治此類行爲的同時,要切實發揮人民法院在訴源治理中的參與、推動、規範和保障作用,加強與公安、基層組織等的聯動,積極推動和助力有關部門完善防範高空拋物、墜物的工作舉措,形成有效合力,共同預防和減少高空拋物、墜物事件,全力維護人民羣衆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高空墜物法院取證可以透過調取監控錄像來進行調查,一般會先對建築使用人先進行排查,如果無法找到拋物者的話,可以由全體業主進行賠償。相關業主需要證明自身沒有進行高空墜物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