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空墜物沒傷到人有事嗎

如果沒有造成任何損害就不需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但是如果觸犯到《治安管理處罰法》,可以還要追究違法責任的。

關於高空墜物沒傷到人有事嗎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加強了對高空拋物的打擊力度,同時對懲治高空拋物的行爲提供了法律指引。

該意見規定:1.充分認識高空拋物、墜物行爲的社會危害性。高空拋物、墜物行爲損害人民羣衆人身、財產安全,極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引發社會矛盾糾紛。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高空拋物、墜物行爲的現實危害,深刻認識運用刑罰手段懲治情節和後果嚴重的高空拋物、墜物行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法懲治此類犯罪行爲,有效防範、堅決遏制此類行爲發生。

2.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犯罪。對於高空拋物行爲,應當根據行爲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爲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爲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爲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爲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3.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1)多次實施的;(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4.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高空墜物不僅是不道德的行爲,還有可能會觸犯《刑法》或者是《治安管理條例》,高空墜物如果還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但是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需要接受治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