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小區高空墜物歸誰管?

一、一般小區高空墜物歸誰管?

一般小區高空墜物歸誰管?

高空墜物是由城鄉建委、縣規劃局和縣材政局等有關部門共同監管的。一旦高空墜物案件發生,需要判斷事故是否屬於刑事案件之後,確定具體是由法院、還是由公安機關來管。

1、由法院來管需要遵守的規定

《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

第八條加強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人民法院在處理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時,要充分認識此類案件中侵權行爲給人民羣衆生命、健康、財產造成的嚴重損害,把維護人民羣衆合法權益放在首位。針對此類案件直接侵權人查找難、影響面廣、處理難度大等特點,要創新審判方式,堅持多措並舉,依法嚴懲高空拋物行爲人,充分保護受害人。

第九條做好訴訟服務與立案釋明工作。人民法院對高空拋物、墜物案件,要堅持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爲受害人線上線下立案提供方便。在受理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墜落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糾紛案件時,要向當事人釋明儘量提供具體明確的侵權人,儘量限縮“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範圍,減輕當事人訴累。對侵權人不明又不能依法追加其他責任人的,引導當事人透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化解矛盾、補償損失。

2、由公安機關、法院共同管需要遵守的規定

《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

第五條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犯罪。對於高空拋物行爲,應當根據行爲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爲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爲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爲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爲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第六條 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1)多次實施的;

(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

(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

(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七條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二、發生高空墜物由誰舉證?

發生高空墜物事故後受害者、建築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等來承擔舉證責任,受害者的舉證責任是證明自己的傷情、或者是證明自己是因爲物體從高空墜落才遭受了財產損失,其他人則需要證明自己的行爲並不存在過錯。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致害責任】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致害責任】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條 【堆放物倒塌、滾落或者滑落致害責任】堆放物倒塌、滾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條【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致害責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爲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施工緻害責任和窨井等地下設施致害責任】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高空墜物案件發生之後,一般受害者的人身安全會被侵害、或者是遭受了財產損失。這些受害者若是想要採取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那麼在維權之前,可以先判斷墜物事件具體是屬於民事、還是刑事糾紛,然後在決定是到公安機關報案、還是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