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受害人要有什麼證據?

一、高空墜物受害人要有什麼證據?

高空墜物受害人要有什麼證據?

高空墜物受害人要的證據有:當事人情況、傷害證明、有關醫療情況、傷殘鑑定材料等,具體情況下受害方在沒有找到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可以把導致發生案件的所有可能人都告上法庭,申請法院支援,由他們進行細緻陳述證明自己的無罪。高空墜物砸傷人是一件非常嚴重的事情,很多人因高空墜物而受到傷害,卻在現場找不到丟墜物者,無法索要賠償,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二、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有哪些?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是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體如下:

1、責任主體是建築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爲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由加害人承擔,也即由被告人來承擔舉證責任,這樣的規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則的,有利於找出真正的責任人,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