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不維修導致高空墜物責任在誰?

房東不維修,導致高空墜物責任在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以及管理人身上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房東不維修導致高空墜物責任在誰?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此,若房東可以證明自己對於該高空墜物無任何管理或是維護的責任,則可以不對受害方負擔任何責任。但是房東不得對抗受害方的清償請求,就是如果被砸的人向房東索取醫療費,房東仍需賠付,之後再向租客和小區物業進行追償。

我國《民法典》規定:建築物或者其它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可見,此規定適用的條件是致害人明確的情況下,由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如颱風、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害,則其可以此作爲免責的事由,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可見,權利義務是不可分割的。

因此,如果是一個房子由於沒有維修,導致出現了高空墜物砸傷他人,或者是給他人的人身安全與財產安全帶出了損失這種情況,如果當事人他不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那麼他肯定是要承擔責任的,但如果這個高空墜物是由於房東不維修導致的,那房東肯定也是要承擔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