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刑責由誰來承擔?

高空墜物是我們生活一大危害,對於處於低處的人很難去防備,而高空墜物可能是無意的,也可能是故意的,這在法律上很難界定,而且有時候更難去確定實際發生這個行爲的人是誰,那麼法律是怎麼規定處罰那些行爲的呢?接下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高空墜物刑責

高空墜物刑責由誰來承擔?

一、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

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是指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侵權行爲。

二、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特點:

1、因高樓中拋擲和墜落的物致人損害: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

2、物品是從高樓中拋擲或墜落而導致他人損害。

3、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

4、歸責原則上的特殊性:主要採取公平責任原則,例外情況下采取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三、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補償責任(一般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四、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

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責任主體是建築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爲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五、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拋擲物致人損害案件中,有可能成爲加害人的當事人需要證明以下事項就可以免責: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證明自己根本沒有佔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六、法律責任

《民法典》明確高空拋物責任分擔一直以來高空拋物行爲倍受關注,由於沒有具體的法律制約,此類事件屢見不鮮、屢禁不止,而且處理此類事件的結果也不同。2009年12月26日,《民法典》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透過,決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相關的法規。其中,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根據這一法規,同一樓內的鄰居向外面高空拋物砸到了行人或車輛,如果查不出來究竟是哪一個人造成的這個損害,爲了保護受害人,就只能讓有可能造成損害的居民共同承擔補償責任。這條規定一方面保護了受害者的權利,一方面可也使無辜者受到了牽連。但如果判定住戶均無責任,那麼數萬元的醫療費、傷殘補助費都全部落在了受害人身上,他的肉體、精神和經濟上都受到極大傷害。如果追究這些住戶的責任,每人負擔的是幾千元。換句話說,用小的不公平避免大的不公平,這應是民法典規定這條的立法本意。根據國家民法典等規定,高空拋物是違法行爲。

因爲有時很難直接確定實施此行爲的人,而這種行爲有實實在在對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所以如果確定是哪一層樓掉落的物品掉落造成了人員傷亡,那麼當時在這一層樓的人都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給予受到傷害的人一定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