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全樓擔責合理嗎?

一、高空墜物全樓擔責合理嗎?

高空墜物全樓擔責合理嗎?

合理,如果是沒有找到侵權人,那麼全樓業主都要承擔。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徵有哪些?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

1、行爲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爲;

2、客觀上必須發生了致人死亡的結果;

3、行爲人的過失行爲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週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上的表現爲過失,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兩種,該過失是針對死亡結果而言。

三、人民法院審理過失致人死亡罪應注意的問題包括哪些?

1、在司法實踐中,過於自信的過失殺人同間接故意殺人有時難以區分。兩者的共同點是:都預見到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並且都不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查明行爲人對死亡結果是輕信避免,還是抱着放任的態度。

2、疏忽大意的過失殺人與意外事件有時也難以區分。兩者的共同點是:行爲人的行爲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但都沒有預見。區別點的關鍵在於查明行爲人在當時情況下是否應該預見。行爲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爲人疏忽大意的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屬於意外事件。如果行爲人應當預見而疏忽大意沒有預見,以致發生死亡結果,屬於過失殺人。

3、在對過失致人死亡罪審理時,刑法另有規定對過失致人死亡懲罰的,按刑法各條的專門規定,不適用本規定。主要有刑法規定的失火、過失投毒、過失爆炸等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重大責任事故致人死亡的。

4、新刑法增加了對犯本罪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

行爲人高空拋物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或者是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對方的實際財產損失以及進行人身損害賠償,如果造成受害人殘疾的,受害人應當在權威鑑定機關進行傷殘等級鑑定之後,由行爲人賠償相應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殘疾賠償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