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罪溯及既往是什麼意思?

一、高空拋物罪溯及既往是什麼意思?

高空拋物罪溯及既往是什麼意思?

高空拋物罪溯及既往就是是指新的法律頒佈實施後,對其生效之前發生的時間和行爲是否適用。溯及既往,是指新的法律頒佈實施後,對其生效之前發生的時間和行爲仍然適用。

相關規定:

《刑法》第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爲,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爲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爲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爲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這是刑法的溯及力問題,我國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即刑法對其生效之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爲原則上沒有溯及力,但是,舊法規定爲犯罪而新法處刑較輕的,適用新法。

《刑法》第12條【刑法溯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爲,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爲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爲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爲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第一款:“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高空拋物最高可按什麼罪名入刑

關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故意高空拋物的最高刑罰可被認爲是故意殺人罪。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爲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爲,切實維護人民羣衆“頭頂上的安全”,提出16條具體措施。

對於高空拋物行爲,應當根據行爲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爲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爲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溯及既往是要遵循一個時效的原則的,在新的法律頒佈實施之後對於還在審判未判的案件,是適用於新法,就好像高空拋物,在新法實施之前是沒有具體的條款,現在高空拋物造成一定的危害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那麼就要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