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停車位高空墜物應如何賠償?

在我國的民法典中,規定了關於高空墜物侵害被害人權益,被害人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高空墜物分爲有確定的加害人和無確定的加害人,有確定的加害人,則要求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無確定的加害人,則可能的加害人應當承擔補償責任。那麼非停車位高空墜物應如何賠償?

非停車位高空墜物應如何賠償?

非停車位高空墜物應如何賠償

高空墜物砸壞車輛的,應當由墜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擔侵權責任。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致害責任】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由於高空物體墜落屬於車損險的範疇,如果車主購買了車損險,可透過保險公司尋找責任方進行理賠。如果找不到責任方,按照規定,在“未見第三方”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應對車輛進行理賠。不過,理賠時會有約30%的免賠率,實際賠償金額可能只佔損失的70%。

需提醒車主的是,在一般的高空墜物理賠中,如果砸中的僅僅是車玻璃,需要車主購買單獨的車輛玻璃損壞險方能理賠。

隨意停車只能獲部分賠償

那麼,是否車主只要購買了車損險,車輛在遭遇高空墜物砸損時,就能全部理賠呢?

答案也是否定的。“如果車輛不是正常停放在停車位,車主也有一定過錯,因此只能獲得部分賠償。”根據相關規定,對於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也應給予補償。也就是說,高空拋物、墜物,只要查不出具體的行爲人,所有可能造成損害的相關責任人就要共同承擔補償責任,車主可將有可能加害的相關責任人作爲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獲得相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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