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是間接故意還是過失?

一、高空墜物是間接故意還是過失?

高空墜物是間接故意還是過失?

高空墜物行爲從主觀責任上,可以分爲故意和過失兩種,前者主要是指行爲人明知高空拋物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這一後果的發生。例如行爲人高空拋物的行爲,原則上可以認定爲具有故意,並視具體情況判斷其爲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行爲,主要涉及的罪名包括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乃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行爲人針對特定人員,其行爲也並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危害,後果呈現可以控制的性質,考察其故意的具體內容,其行爲完全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罪名。在其行爲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公共安全情況下,例如爲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無事生非等動機,完全放任高空拋物的危險性,或者就是希望危害公共安全後果發生的,毫無疑問可以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注意的是,在直接故意的情形下,即使沒有造成所希望的實際後果的,仍然可以對拋物行爲人按照犯罪未遂認定。

二、法律對高空墜物歸責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綜上所述,如今在城市中高空墜物事件時有發生,給社會公共安全造成威脅。認定高空墜物是間接故意還是過失,主要看行爲人的表現,這兩者面臨的法律責任不同,間接故意的處罰比較嚴重,造成人員受傷等嚴重後果的,是要構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