颳風引起的小區高空墜物誰負責?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颳風引起的小區高空墜物誰負責?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了高空拋物的過錯歸責原則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此外除了民法典對高空拋物、高空墜物的規範,刑法修正案新增高空拋物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後增加一條,作爲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明確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同時構成其他犯罪,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颳風引起的小區高空墜物民事侵權案件,物體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存在第三人導致墜物,第三人賠償損失。近年來,國家和民衆越發重視高空拋物、高空墜物的問題,民法典增加了責任主體,對物業、責任人嚴格要求,並要求動用公安力量查出責任人精準制裁,降低侵權人難以確定,無過錯的民衆被牽連的概率。對於情節嚴重的,還可作入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