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高空墜物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民法典》對高空墜物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民法典對高空墜物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二、高空墜物權成的要件有哪些?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因一定的行爲或事件使民事主體的權利遭受某種不利的影響。權利主體只有 在受損害的情況下才能夠請求法律上的救濟;

2、行爲的違法性。指對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規定的違反。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之外,行爲人只應對自己的違法行爲承擔法律責任;

3、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作爲構成民事責任要件的因果關係指行爲人的行爲及其物件與損害事實之間所存在的前因後果的必然聯繫;

4、行爲人的過錯。行爲人的過錯是行爲人在實施違法行爲時所具備的心理狀態,是構成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

三、高空拋物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如果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高空墜物的情形發生是會讓公民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只要存在此行爲,那麼對於侵權人就需要承擔起全部的責任,如果墜物是存在故意的行爲,那麼當事人是會承擔刑事的責任,所以,不同的情形就會做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