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衣架高空墜物套路有哪些?

經常出現小區內、公共道路範圍內的高空墜物傷人事件,這種時候若無監控和目擊者,對於警方來說調查起來非常困難,也並不容易找到真正應當賠償的當事人。不僅行人應爲了自身安全要多加註意,住民和施工者也應該避免事件的發生、損失。防止衣架高空墜物套路有哪些?以下是相關解讀:

防止衣架高空墜物套路有哪些?

一、高空墜落物要如何預防

(一)高樓住戶如何防範高空墜物

1、不主動拋物

從高層主動拋物是違法的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2、注意檢查房屋

從高空墜下的物體小到紙巾、果核、牙籤,大到晾衣架、菸灰缸、花盆,更讓人觸目驚心的還有鋼板、防盜網等龐然大物。幾個需要定期檢查的點:門窗邊沿螺絲和窗框是否出現鬆動脫落、外窗玻璃是否變形,破裂或發生鬆動、查陽臺,天面等懸掛物是否鬆動、陽臺種植植物,花盆等是否有墜落風險、外牆滲水情況。

3、購買高空墜物險

可對自家高空墜物砸傷路人給予賠付,窗框、花盆等因意外從自家中墜下導致他人受傷或他人財物損毀,而因這事件需負上法律責任的費用將可獲賠償。甚至您所住樓宇範圍內發生高空墜物,而無法確定肇事者,由此經法判決由相關住戶分攤的費用將可獲賠償,此附加險提供最高5萬元保額。

(二)行人如何防範高空墜物

1、警惕高架的廣告牌。

由於大風或自然鬆動,容易導致廣告牌瞬間倒塌墜落。

2、注意居民樓房墜物。陽臺上的花盆等擺放物會由於主人澆花操作不當或大風而引起墜落。

3、要小心高樓的牆面裝飾物和窗戶玻璃碎片。颳風時,高層樓房牆面的裝飾物或鬆動的表層可能發生脫落,窗戶上的玻璃、碎片也可能墜落。

4、注意建築施工工地的墜落物。安全防護網若不齊全,磚石物料就可能會從上面掉下來。

5、關注警示牌通告。一般經常墜物的路段常貼有警示牌等標誌,注意檢視繞行。

6、儘量走內街。如果行走在高層建築路段,儘量走有防護內街等,可增一分安全保障。

7、颳風下雨天更要注意。如沿海地區城市,多風暴雨天氣,是墜物的高峯期,更要小心觀察。8、購買人身意外保險。如果經濟條件允許,建議購買意外保險。

二、相關解決法規

(一)《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第十六條 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1、道路、橋樑、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

2、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

3、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

前款第1項情形,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二)墜物法律責任相關解讀

《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該規定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築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範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法規定較爲合理,體現了公平原則。

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後,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理由:按份責任可以減輕壓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補償。同時,透過“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主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以縮小加害人範圍,經濟上的驅動更能刺激他們作證的義務。另外,按份責任的承擔也可以起到預防類似案件發生的作用。而連帶責任,一是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於社會安定;二是有違公平原則,若要“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則會讓真正的加害人逍遙法外,使得正義無法實現;三是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透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1、“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於被害人來說,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築物內,對於建築物的情況較爲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透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2、“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於侵權行爲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3、不可抗力。《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時,由於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瞭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

所以,小區裏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由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確,由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從而造成對路上行人的人身、財產損害,平日應該避免事故的發生。根據法規,高空墜物造成人身損害的,由加害人賠償,無法查出加害人的,由出事建築物全體相關人員均攤賠償,除非不可抗力引起的。有法律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