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學習、工作和生活的場所外就是公共場合,在公共場合是禁止喧譁打鬧的以及做一些危險的事情,這些行爲是很可能導致其他人受傷,這樣就存在公共安全隱患。根據規定,公共場所管理者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爲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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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如果行爲人用危險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對象,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並無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構成該罪。

2、客觀要件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但與上述危險方法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3、主體要件

該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爲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案件除少數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持希望態度屬於直接故意構成外,其他多數持放任態度屬於間接故意。

綜上所述,公交車是重要的公共交通工具,如果有乘客搶奪方向盤會給全車乘客帶來人身威脅。這種行爲不僅違法還可能構成犯罪,對應的罪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社會安全。法律上對這種犯罪的處罰措施比較嚴厲,最低也要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以是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