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與尋釁滋事罪同時競合?

侮辱罪與尋釁滋事罪同時競合?
律師解析:侮辱罪與尋釁滋事罪的想象競合,按從一重的原則處罰,行爲人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罪。即如果當衆辱罵他人,破壞了社會公共秩序,同時損害他人名譽,是尋釁滋事罪和侮辱罪構成想象競合,因爲侮辱罪法定最高刑爲三年有期徒刑,低於尋釁滋事罪的法定刑,因此應當認定爲尋釁滋事罪。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透過資訊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爲,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