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當事人向人民法院告發他人誹謗需要出示下列證據:他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能證明他人捏造事實,散佈謠言損害受害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證據;例如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