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譽權的具體表現有哪些

一、名譽權的侵權表現:侮辱

侵犯名譽權的具體表現有哪些

侮辱是指故意透過言語、文字或者行爲舉止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爲。侮辱行爲的主觀狀態應當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行爲舉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民法通則》第101條後端規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民通意見》第140條規定,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捏造事實公然籌劃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爲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爲。

以書面、口頭等行使詆譭、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爲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爲。

二、名譽權的侵權表現:誹謗

誹謗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散佈有關他人的虛假事實,導致他人名譽降低或者毀損的行爲。誹謗的主觀狀態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虛假事實散佈開來的方式。

《民法通則》第101條後段規定,禁止用誹謗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三、名譽權的侵權表現: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

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職權制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爲所做的報道,其報道客觀準確的,不應當認定爲侵害他人名譽權;其報道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爲已公開糾正或拒絕更正報道,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爲侵害他人名譽權。

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糾紛,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爲侵害他人名譽權。

2、因被動採訪而提供新聞材料,且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單位擅自發表,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對提供者一般不應認定爲侵害名譽權;雖系被動提供新聞材料,但發表時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許的,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爲侵害名譽權。

侵犯他人名譽權,主要是想達到降低對方社會評價的目的。侵權人透過語言、文字等形式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爲屬違法行爲,受害人可以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擔相應的損失。而從名譽權侵權的表現形式來看,如果達到嚴重程度,那麼有可能認定構成侮辱罪、誹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