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對名譽權的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對名譽權的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一、《民法典》對名譽權的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主要內容是明確規定了自然人和法人依法享有名譽權,他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它爲人們自尊、自愛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權維護自己的名譽免遭不正當的貶低,有權在名譽權受侵害時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明確規定了自然人享有名譽權。它爲人們自尊、自愛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譽權主要表現爲名譽利益支配權和名譽維護權。我們有權利用自己良好的聲譽獲得更多的利益,有權維護自己的名譽免遭不正 當的貶低,有權在名譽權受侵害時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也規定法人、非法人組織也享有名譽權。

二、名譽侵權的形式主要有哪些?

名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重要隱私等。

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爲。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髒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

誹謗:是指捏造並散佈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爲。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並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誹謗是常見的名譽侵權行爲,民法通則101條明令禁止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對法人名譽的侵害,主要表現在散佈有損法人名譽的虛假消息,如虛構某種事實,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以圖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等等,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譽權的侵權行爲

三、名譽權的侵權認定方式是什麼?

1、行爲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併爲第三人知悉。侵權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爲。

2、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從法理上講,對於公衆人物提起的名譽侵權之訴,在主觀過錯方面的考察,應當以行爲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爲標準,沒有實際惡意的行爲,即使確實損害了公衆人物的名譽,也不應認定爲侵權。這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3、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所謂特定的人是指某個具體的自然人或法人。

4、在後果上,侵權人的行爲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

實施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爲人只要是對名譽權的權利人造成相應的損害的,侵權行爲人就應當立即停止侵權行爲人,如果在權利人的告誡後拒不停止的,權利人就可以就該侵權行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行爲人進行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等,法院應當予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