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關於審理名譽權糾紛案件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最高法關於審理名譽權糾紛案件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最高法關於審理名譽權糾紛案件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人民法院收到有關名譽權糾紛的起訴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予受理。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裁定不予受理;對缺乏侵權事實堅持起訴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2、當事人在公共場所受到侮辱、誹謗,以名譽權受侵害爲由提起民事訴訟的,無論是否經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人民法院均應依法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

3、當事人提起名譽權訴訟後,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責任的,應中止民事訴訟,待刑事案件審結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對於犯罪情節輕微,沒有給予被告人刑事處罰的,或者刑事自訴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駁回的,應恢復民事訴訟;對於民事訴訟請求已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解決的,應終結民事案件的審理。

4、名譽權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爲地包括侵權行爲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5、死者名譽受到損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二、侵犯名譽權賠償標準是什麼?

侵害名譽權可能造成兩種損害。一是財產損害。在侵害名譽權的情況下,也會使受害人遭受財產的損害。此種情形應按實際損失賠償。二是精神損害。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標準如下: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由此可見,此次最高法關於名譽權侵權的相關司法解釋當中,明確告知社會各界,死者的名譽權也是不允許隨意被人踐踏的,有一部分人在名譽權受損之後,可能會直接到刑事法院起訴,認爲對方的這種做法已經涉嫌侮辱到了自己的人格,所以情節嚴重也會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