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將財產給他人是否侵權

婚內將財產給他人是否侵權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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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將財產給他人是否侵權


在離婚訴訟中經常會看到原本恩愛的夫妻變成過路冤家後,相互爭奪財產的案例。有的人爲了在離婚中不讓配偶分割到財產,將房產、汽車、公司股權等大額財產“贈與”給自己一方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等,以達到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甚至是報復對方的目的。根據贈與財產的性質,可將其分爲兩類: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人贈與財產的性質不同,會帶來兩類不同的法律後果:

(1)不經過配偶同意,單方贈與個人財產的行爲有效。 如果贈與物是屬於贈與人的個人財產,比如婚前財產、婚後約定爲個人所有、法定的婚後個人財產(如殘疾補償金),那麼贈與人擁有對贈與物的完整的處分權,不需要經過配偶的同意可以贈與他人,而且配偶不能撤銷這種贈與。

(2)單方贈送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行爲的效力處於待定狀態。如果贈與物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是一種不分份額的共同共有,按照法律對於共同共有財產的規定,處分共有財產需要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即夫妻雙方的同意。夫妻單方面將共有財產贈與的,需要另一方配偶進行確認,在其同意贈與前,單方贈與行爲的效力是待定的。換句話說,如果配偶一方悄悄將夫妻財產贈與給他人,而沒有得到配偶另一方的同意,一旦配偶知情後,其表示同意的,單方贈與行爲有效,配偶另一方表示不同意的,贈與行爲無效,被贈與人應當將財產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