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爲持續性

侵權行爲持續性

侵權的對象是有很多的,可能是動物傷人、消費權益等,社會中還有財產侵權,如扒竊這樣的其他侵權行爲,遇到扒竊了,大部分當事人會選擇不聲張,這是間接助漲了扒竊者的氣焰,應該及時找警察處理。因爲具體情況行爲的情況不同,當事人採取措施的時候就要有針對性,千萬不可一概論之,這樣可能無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拐賣兒童具有持續性嗎

2015年6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二審稿修改收買被拐兒童可免追刑責情形的規定,改爲滿足一定條件可從輕處罰。這意味着今後收買被拐兒童的行爲擬一律被追刑責。

現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爲,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初審稿將對上述行爲的處罰修改爲“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在就修正案草案修改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說明時表示,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地方提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情況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處罰上應有所區別,對後一種情況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慎重。 [1-2]

2016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明確規定,對嬰幼兒採取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其脫離監護人或者看護人的,視爲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偷盜嬰幼兒”。

該司法解釋將於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3]

2017年拐賣婦女兒童罪量刑標準

1、一般情形下,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3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5)以出賣爲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6)以出賣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常見實例釋疑

1、父母出賣自己的親生子女是否構成拐賣兒童罪?

構成。

父母將自己的新生子女賣掉,這種行爲仍然構成拐賣兒童罪。雖然他沒有使用拐騙、綁架 等手段,但他們是把子女當成商品出賣。

2、如果買婦女、兒童,不是爲了賣,而是爲了收養或作妻子等,構成什麼罪?

看具體情況。

(1)如果犯罪行爲人不是爲了金錢買賣,而是爲了收養或買來是爲了作妻子,則不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2)如果收買人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要購買,則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另外還要注意幾個問題:

(1)如果收買了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地居住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爲,不阻礙對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收買了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轉賣給他人的,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2)如果收賣婦女、兒童後,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侮辱、傷害等犯罪行爲的,不僅要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而且還要根據其行爲,構成其他的犯罪,如將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關押,剝奪或限制其人身自由,則另外構成非法拘禁罪;

(3)如果傷害的,則另外還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有虐待行爲的,另構成虐待罪。

(4)如果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爲的,另構成強姦罪。

(5)如果某人犯了幾個罪,應將其所構成的數個罪一起並罰處理。

拐賣兒童在我國的罪名之中算是非常嚴重的了,情節嚴重可判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無期徒刑。因爲販賣人口嚴重危害我國的社會治安。對我國的社會治安和人權方面相關的規定都造成了一定的影響,所以正在加大處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