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職員票據侵權職務侵佔

銀行職員票據侵權職務侵佔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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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職務侵佔被宣告無罪後工資怎麼辦

公務員收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於刑事處罰,原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不再給予處分的,從處分變更的次月起恢復工資待遇。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期間,被停發的工資由單位補發。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限以前,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根據這一規定,被宣告無罪後仍須申請撤銷原處分,原處分被撤銷後,恢復原工資待遇。這裏有個問題,原來被開除公職是基於犯罪行爲,現在被宣告無罪後是申請撤銷原開除公職的處分還是自動恢復原公職,從社會效率和人權的角度考慮,應以自動恢復公職爲宜。這裏的公職,主要指工資福利待遇。至於職務,因該按照公務員法重新聘用或者委任而不宜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