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空拋物砸到車物管有責任嗎
高空拋物造成砸到車輛的,如果物業管理沒有盡安全保障義務,物業管理公司有一定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
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二、高空拋物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高空拋物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是“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
換言之,要構成本罪,必須是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且屬於“情節嚴重”。
“高空拋物罪”的實行行爲是“拋擲”,即“扔”或者“丟棄”之意。
物品必須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被拋擲纔可能構成“高空拋物罪”。
從建築學角度來講,建築物通常是指供人們進行生產、生活或其他活動的房屋或場所。
這些房屋或者場所既可能存在平層空間,也可能存在高層空間。
“高空拋物罪”的主觀構成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
換言之,不管行爲人主觀上是出於故意還是過失,其高空拋擲物品的行爲均可能侵犯公共秩序。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情形的發生,如果沒有采取安全保障義務,造成高空拋物砸中車輛的,要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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