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損害賠償是遺產嗎
精神損害賠償不屬於遺產。遺產屬於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精神損害既沒有引起死者現存財產的減少,也沒有導致未來可得利益的喪失,而且,撫慰金是產生於死者死亡後,所以,一般它不能歸入遺產範疇。更重要的是,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是對死者的撫慰,而是對生者的撫慰,是對與死者有着特定親屬關係的人的撫慰。撫慰誰,誰就有權獲得撫慰金,如果將其視爲遺產進行分割,無疑侵犯了撫慰對象對撫慰金的所有權。所以,精神損害撫慰金在法律上是個嚴肅的問題。依照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由此看出,精神撫慰金並不屬於《民法典》中公民遺產的範疇,因此不能將其作爲遺產處理。
二、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精神損害賠償金適用於以下幾種情況:
(一)、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2、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3、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二)、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係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係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三)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爲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法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3、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四)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爲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精神損害賠償不屬於遺產,精神損害既沒有引起死者現存財產的減少,也沒有導致未來可得利益的喪失,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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