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人身侮辱可以起訴嗎

對於人身侮辱可以起訴嗎

一、對於人身侮辱可以起訴嗎

侮辱罵你能起訴,屬於自訴案件,當事人收集相關證據,然後攜帶起訴狀、身份證、證據材料等向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即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爲適宜的,可以向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透過資訊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爲,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爲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侮辱罪情節嚴重情形包括哪些?

侮辱罪客觀上表現爲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敗壞他人名譽。侮辱行爲必須公然進行。所謂“公然”侮辱,是指採用不特定或者多數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公然並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場。如果僅僅面對着被害人進行侮辱,沒有第三者在場,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則不構成侮辱罪。

一方面,只要不特定人或者多數人可能知悉,即使現實上沒有知悉,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侮辱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但必須是具體的,可以確認的。在大庭廣衆之中進行無特定對象的謾罵,不構成侮辱罪。

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爲會造成敗壞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爲人無意識地實施了有損於他人名譽的行爲,則不能認定爲侮辱罪。根據刑法規定,只有情節嚴重的侮辱行爲才構成侮辱罪。

情節嚴重主要是指以下情況:手段惡劣的;侮辱行爲造成嚴重後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殺的,因受侮辱導致精神失常的;多次實施侮辱行爲的等等。

未達刑事立案標準,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條款予以處罰。

要是辱罵的程度非常嚴重,比如長期辱罵、捏造事實辱罵或者使用暴力方式辱罵,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控告,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行爲人侮辱、誹謗罪的刑事責任,同時要求行爲人賠償損失。這種情況屬於刑事犯罪案件,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而需要向公安機關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