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侵權責任時效是幾年
民法典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如何理解網絡侵權責任
1、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這是規定網絡侵權責任的一般規則:
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都構成侵權責任,都應當由自己承擔賠償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在網絡上實施侵權行爲,構成侵權責任,應當對被侵權人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這是一般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2、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是指網絡用戶利用網絡實施侵權行爲後,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法定情況下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的網絡侵權責任形式,有兩種規則:
(1)通知消除規則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爲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通知消除規則的要點在於:
網絡服務提供者無論是學者所說的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還是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他們都不可能審查網絡用戶的所有發佈資訊,不可能發現所有的網絡侵權行爲。
被侵權人知道自己在該網站上被侵權,有權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示,通知其網站上的內容構成侵權,應當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
否則,構成對網絡用戶實施的侵權行爲的放任,具有間接故意,視爲與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爲,因此,就損害的擴大部分,與侵權的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2)明知放任規則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明知規則,就是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實施侵權行爲,而未採取必要刪除、屏蔽或者斷開連結必要措施,任憑網絡用戶利用其提供的網絡平臺實施侵權行爲,對被侵權人造成損害,對於該網絡用戶實施的侵權行爲就具有放任的間接故意。
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這種放任侵權行爲的行爲,在侵權行爲造成的後果中,就有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份額,其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果在侵權行爲發生後無法及時意識到自己被侵權,那麼只要在三年內起訴維護自己權益都是可以被法律保護的,否則很難維權,超過20年就無法維權了,以上就是小編對此問題的回答,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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