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數額較大如何認定?

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較大一般是價值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而對於數額巨大一般就是五萬元以上的;同時對於數額較大的一般就會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且還要給予相應的罰款。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數額較大如何認定?

對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認定中,“數額較大”一般爲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數額巨大”爲五萬元以上。

(1)數額較大(數額標準1萬元-5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數額巨大(數額標準5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是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因此,是否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則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則屬一般違法行爲,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毀滅或損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的手段特別惡劣的;出於嫁禍於人的動機等。

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通訊設備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犯罪中的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在於:後者破壞的是特定的財產,侵犯的是其他單獨的客體,本法對其已單獨規定有罪名,只應按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爲的,故意毀壞財物的判刑標準,是由人民法院根據犯罪行爲人犯罪數額的大小來進行判定的,對於數額的認定也會按不同的地區來進行處理,此時是一定要注意相關的政策的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