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格權的權能包括哪些

一般人格權的權能包括哪些

一、一般人格權的權能包括哪些?

1、控制權。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以自己的意思對自身的人格利益進行控制的權利。權利人僅憑自己的意志即可直接保有或支配其人格利益。

2、利用權。權利主體可以依法透過自己的意志去實現人格利益,即透過各種活動,體現個體活動的特徵、特點以區別於他人,體現個人存在的價值,並滿足自身需要。

3、處分權。人格權在法律上的處分主要體現爲權利主體透過法律行爲(例如合同)的方式將其對部分人格利益的利用轉讓給他人,典型的處分方式如姓名(名稱)、肖像的許可使用等。

二、人格權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依法所固有的基本權利。所謂固有,是指自然人從出生、非自然人自成立之日起就享有人格權。其取得無須民事主體積極的作爲,而是由法律直接賦予。作爲一種固有權利,人格權與民事主體相伴始終。當然,人格權在性質上仍是一種法定權利,人格利益的保護範圍和方式等也皆因法律的肯定才得以爲權利人所實際享有。

2、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專屬享有的民事權利。一方面,人格權是民事主體資格得以維持的前提,人格權的闕如,將導致民事主體資格的虛化;另一方面,從其權利要素上看,任何一項人格權皆須以具體的民事主體爲依託,並藉此表現其價值和個性。在具體的法律效果上,人格權的專屬性集中體現在對權利的放棄、轉讓和繼承的限制中。

3、人格權以民事主體的人格利益爲其客體。作爲人格權客體的人格利益,是應受法律保護的利益。與有形的財產利益不同,人格利益,無論是抽象的還是具體的,在很大程度上皆體現於精神範疇;都是行爲與精神活動的自由及完整的利益,且以人的精神活動爲核心。

三、人格權包括哪些權利?

1、生命權。

生命是法律所保護的最高利益形態。

2、身體權。

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體組織完整並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身體組織,行動自由受保護的權利。

3、健康權。

健康是指人體各器官系統良好發育及保持正常功能的狀態,包括肉體組織和生理及心理機能三個方面。無論對其中哪一方面予以侵害,都構成對自然人健康的侵害。健康權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維護人的身體的上述狀態和利益爲內容的權利。健康權的內容主要體現爲自然人對自身健康狀況予以維護的權利。

4、姓名權。

姓名權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自己的姓名並得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權利。對此處所謂姓名應作廣義理解和解釋,不僅指公民在戶籍和居民身份證上顯示的姓名,還包括曾用名、筆名、藝名及我國傳統文化中所獨具的“字”“號”等。

5、名稱權。

名稱,是特定團體區別於其他團體的文字元號。名稱權,即特定團體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及依照法律規定轉讓自己的名稱,並得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及不當使用的權利。

6、肖像權。

7、名譽權。

名譽作爲一種社會評價,是指社會或他人對特定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的品德、才幹、信譽、商譽、資歷、聲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觀評判。這種評價直接關係到民事主體的人格尊嚴和社會地位,屬於重要的人格利益。名譽權就是自然人或法人依法享有的維護其所獲得的社會公正評價並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

8、榮譽權。

榮譽權,即:“民事主體享有榮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不得低毀、貶損他人的榮譽。”“獲得的榮譽稱號應當記載而沒有記載的,民事主體可以請求記載;獲得的榮譽稱號記載錯誤的,民事主體可以請求更正。

綜上所述,人格權是民事主體最基本的權利,自然人從出生,非自然人從成立以後就享有人格權。侵犯他人人格權一般要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情節嚴重,要承擔刑事責任。根據侵犯人格權的具體行爲,可能會構成的罪名也不一樣,比如侵犯他人生命權的,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