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用水、排水相鄰關係有哪些規定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爲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條【用水、排水相鄰關係】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爲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第二百九十六條【使用相鄰不動產避免造成損害】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二、相鄰關係糾紛怎麼解決
如遭遇相鄰關係糾紛時,建議依次採取以下措施以妥善化解矛盾並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先行和解。
人們通常能自主選擇住宅的地段、層次、朝向,卻無法選擇鄰居,因此鄰里之間應和爲貴,凡事多商量、互敬互讓。
(2)讓物業服務公司出面進行調解。
如果雙方溝通不暢,發生糾紛的緣由又在物業服務公司的職責範圍之內,讓物業服務公司出面調解通常能有效防止矛盾激化。
(3)善於借用社會第三方力量。
如果雙方分歧較大,物業服務公司出面調解也不能解決矛盾,則可以向當地居委會、房管所、司法所等機構尋求幫助。
上述機構都具有調解職能,且通常都配備了較有經驗的專職或兼職調解員。
(4)訴訟。
如果透過上述途徑均不能解決矛盾,則訴訟爲最後一救濟途徑。
訴訟的優點是具有權威性和強制力,但缺點是成本較大、不夠便捷,所以如果不是迫不得已,不要選擇訴訟作爲解決鄰里糾紛的唯一方式。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爲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如果是自然流水的,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
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