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譽權罪認定是怎樣的?

侵犯名譽權罪認定是怎樣的?

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仍然適用於侵權糾紛的四要素,即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爲人有侵權行爲、侵權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具體爲:

1、侵權人客觀上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爲,併爲第三人知悉

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爲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爲。侮辱既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也可以以行爲方式進行。其表現形式是將現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於人的社會評價的事實擴散、傳播出去,以詆譭他人的名譽,讓其蒙受恥辱,可以稱之爲“以事生非”。

所謂誹謗,是指捏造和散佈某些虛假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爲。誹謗的方式有口頭和文字等兩種方式。其內容包括捏造和散佈一切有損於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如誣衊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素質能力不高、企業形象不佳等。其特徵可以稱之爲無中生有,“無事生非”。

只有在行爲人所實施的侮辱、誹謗、披露其隱私權等行爲影響到社會公衆對受害人的評價時,才能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如果侵權人僅僅只針對被侵權人,而未傳播給第三人,並不構成法律上的公開,行爲只有公開進行,向第三人散佈,才能表明侵權人的行爲已經產生了社會影響,被侵權人的名譽受到損害。

2、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

對於公衆人物提起的名譽侵權之訴,在主觀過錯方面的考察,應當以行爲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爲標準,沒有實際惡意的行爲,即使確實損害了公衆人物的名譽,也不應認定爲侵權。這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爲會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仍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情節嚴重的,將會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

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但由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等而使損害後果發生。

無論故意或過失,只要侵權人在主觀上有過錯,並在客觀上造成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即屬於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

3、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

如果沒有特定的人,則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謂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學作品在描寫中對特定的人進行了侮辱或誹謗,雖然使用的是代號或假名,但讀者一看便可知曉其所指的對象是誰,這顯然不能因其使用代號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權。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對象是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的具體人,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同樣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4、因果關係:侵權人的行爲與受害人的客觀社會評價降低

名譽權包括社會評價和自我感受即名譽感兩個方面。目前對名譽權受損害的評判標準一般仍然採客觀標準,即以社會對特定當事人的評價是否降低作爲評判名譽權是否被侵犯的標準,而對自我感受則關注較少。

必須強調的是,侵權人使受害人感覺到不公正的社會壓力、心理負擔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須是客觀實在的東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觀上的一種感受。也就是說,某人的名譽僅僅指公衆對其的社會評價,而不是該人對其內在價值的自我評價。因此,行爲人的某些行爲如果沒有造成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則不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侵犯名譽權的認定可以透過四個要素來認定,其中因果關係認定是透過侵權人的行爲與受害人的客觀社會評價降低來認定的,並且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侵權人客觀上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