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誹謗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侮辱誹謗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侮辱誹謗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行爲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也就是說,誹謗罪是情節犯,行爲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爲,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誹謗罪,予以立案追究

根據《刑法》第246條的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也就是說,侮辱罪是情節犯,行爲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爲,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1)誹謗罪的方法只能是口頭或文字的,不可能是暴力的;侮辱罪的方法既可以是口頭、文字的,也可以是暴力的。

(2)誹謗罪必須有捏造並散佈有損於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的行爲;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體事實,也可以用真實事實損害他人名譽。

二、誹謗罪構成要件

誹謗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誹謗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爲。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爲,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爲。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爲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爲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爲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爲,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侮辱誹謗罪指的是透過故意捏造並且三部虛構的事實的方式,並且是足以去貶低他人的人格,破壞他人的名譽。而侮辱罪的重點是要透過暴力的方式或者是其他的方式來公然的貶損他人的人格,並且破壞了他人的名譽,因此兩者不管是在方式還是手段上都是有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