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處理假冒僞劣產品期間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嗎?

公安機關處理假冒僞劣產品期間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嗎?

一、公安機關處理假冒僞劣產品期間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嗎?

1、公安機關處理假冒僞劣產品期間不一定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若是滿足以下條件,公安機關可以將犯罪嫌疑人拘留: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2、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二、假冒僞劣產品都有哪些?

假冒僞劣產品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 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產品標誌、免檢標誌等質量標誌和許可證標誌的;

(2) 僞造或者使用的虛假的產地的;

(3) 僞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

(4) 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5) 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 失效、變質的;

(7) 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

(8) 所標明的指標與實際不符的;

(9)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

(10) 無檢驗合格證或無有關單位允許銷售證明的;

(11) 內銷商品未用中文標明商品名稱、生產者和產地(重要工業品未標明廠址)的;

(12) 限時使用而未標明失效時間的;

(13) 實施生產(製造)許可證管理而未標明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的;

(14) 按有關規定應用中文標明規格、等級、主要技術指標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標明的;

(15) 高檔耐用消費品無中文使用說明的;

(16) 屬處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裝的顯著部位標明“處理品”字樣的;

(17) 劇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而未標明有關標識和使用說明的。

不管公安機關是在處理僞劣產品假冒案件,還是在處理其他的刑事案件,若是想要將涉案者拘留,都需要拿出拘留證。且公安機關也不能隨意就實施拘留行爲,只有是滿足了《刑事訴訟法》之中規定的法定條件之後,纔可以依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