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榮譽權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條民事主體享有榮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不得詆譭、貶損他人的榮譽。獲得的榮譽稱號應當記載而沒有記載的,民事主體可以請求記載;
獲得的榮譽稱號記載錯誤的,民事主體可以請求更正。
二、名譽權與榮譽權存在哪些聯繫
1、保護客體具有內在的相通性。
名譽權和榮譽權保護的客體分別是民事主體的名譽、榮譽。
名譽是指社會公衆對自然人、法人的品德、才幹、生活作風、信譽等方面的一般的、總體性的評價。
榮譽則是因特定主體的突出貢獻或特殊勞動成果而由政府、社會組織授予的一種讚美稱號。
可見,榮譽和名譽有着密切的聯繫,可以把榮譽視爲名譽的一種特殊形式。
2、不是財產權但都與財產權相關。
名譽權和榮譽權屬於人身權中的人格權,它們都與特定的人身不可分離而且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
但是,它們又可以與一定的財產權發生關聯。
如果公民的名譽權和榮譽權受到侵害,他可以要求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一定的精神損害金。
但是,名譽權與榮譽權畢竟是有本質區別的。
按照規定民事主體是享有榮譽的,這個榮譽是屬於他人賦予的,一旦人們的榮譽受到他人的損害的話是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的,比如說造成經濟上一定的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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