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會被剝奪政治權利嗎
刑法規定,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可以剝奪犯罪分子的政治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政治權利的內容
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國家機關包括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
擔任國家機關職務,是指在上述國家機關中擔任領導、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職務。
也就是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任何職務。
2、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以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繼續工作,但是不能擔任領導職務。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選舉權是指選舉法規定的,公民可以參加選舉活動,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選舉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即參加投票選舉的權利;
被選舉權是指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公民可以被提名爲人民代表等職務的候選人,當選爲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當然不能享有此項權利。
4、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所謂言論自由,是公民以言語表達意思的自由;
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響、繪畫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會表達思想的自由;
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爲一定宗旨組成某種社會組織的自由;
集會自由和遊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達自己見解和意願的自由,只是表達的方式不同。
這六項自由,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發表意見、參加政治活動和國家管理的自由權利,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行使這些自由。
依據《刑法》的規定,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可以剝奪犯罪分子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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