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藝名有姓名權嗎?

公民的藝名有姓名權嗎?

一、公民的藝名有姓名權嗎?

屬於姓名權,藝名和筆名是屬文化藝術界使用的,在法律上應受保護,藝名是指演藝人士對外進行演出活動、製作唱片等音樂產品時的稱號,不同於傳統意義上的姓名。

從屬性上來講,藝名具有獨享性和財產性。藝人藝名承載着巨大的商業價值,是具有財產屬性的人身權利。其財產屬性雖不體現在一般的商業流轉轉讓行爲上,但藝名本身蘊含了巨大的無形的經濟效益。演藝人員透過對其藝名的使用,比如參與商業宣傳活動、作廣告推廣等行爲,都會產生明顯的財產效益。

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衆認爲該商標標誌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爲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繫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當事人以其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係,相關公衆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援。

二、侵犯姓名權怎麼舉證的?

案件的訴訟中,如果仍按“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去要求主張事實的人承擔舉證責任,他們客觀上難以或根本無法提供證據。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在中國民事實體法中已有明確規定。

但舉證責任倒置並不是意味着事實主張者絲毫不承擔舉證責任,而要求原告必須舉出作爲一個訴訟能夠成立的必要證據,否則被告的舉證證明就失去了合理的前提。

這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原告權利受損的事實及受損程度的證據;原告權利受損原因方面的證據;有關致害源的證據等。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被告證明自己無過錯或損害系由原告或第三人故意所爲導致的情況下,舉證責任則重又轉換到原告,原告同樣負有舉證義務。

公民的藝名有姓名權,不能侵犯,侵權責任中的舉證原則是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就是日常所說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這類原則是處理民事糾紛時所應用的主要原則,訴訟當事人提出訴訟請求的同時,也負有相應的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