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困難是否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國務院制定的《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爲行爲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二、申請法律援助的對象和條件
(一)申請法律援助的對象必須是經濟困難或者因突發事故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公民以及刑事訴訟中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被告人。
(二)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1、身份證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人代爲申請的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2、經濟困難的證明;
3、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及有關的證據材料。
經濟困難的標準參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佈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我們可以瞭解到申請法律援助的範圍有很多中,包括因經濟困難或者其它原因申請法律援助,一般來說經濟困難是申請法律援助的最重要的條件之一。
國家的這種法律援助的行爲雖然是一種國家責任,但是它的實施也讓更多的人可以體會到國家及政府對公民的關心和愛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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