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藥費:根據實院發生計算,請一定保管好票據原件;
2、後續治療費: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
3、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一般爲500至5000元;
4、住院伙食補助費:30元/天×實際住院天數;
5、護理費: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長沙爲70元/天)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爲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6、殘疾賠償金:(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城鎮標準:16566元×20年×20%=66264元(適用於非農戶口和交通事故發生前在城鎮工作並居住一年以上的農業戶口);
農村標準:5622元×20年×20%=22488元;
7、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民法典司法解釋的規定,起訴時該費用計入殘疾賠償金,不再單列被撫養人生活費)
未成年小孩生活費:
城鎮標準:11825年×(18歲-實際歲數)×20%÷2人
農村標準:4310年×(18歲-實際歲數)×20%÷2人
老人生活費:(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撫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城鎮標準:11825年×20年×20%÷兄弟姐妹人數
農村標準:4310年×20歲×20%÷兄弟姐妹人數
8、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9、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爲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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