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誹謗罪法律條文是什麼?

一、侮辱誹謗罪法律條文是什麼?

侮辱誹謗罪法律條文是什麼?

侮辱誹謗罪法律條文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八條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二、如何認定侮辱罪?

(一)侮辱行爲:

1、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損害他人人格。

這裏的暴力是指程度較低的有形力,不包括程度較高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行爲。例如,當衆打耳光、給對方頭上潑糞、強迫他人從胯下穿過等。

其他方法是指非暴力的方法,包括使用語言、文字、圖像等。例如,謾罵詆譭、張貼大字報、用電腦嫁接裸 體圖像並傳播。

2、侮辱行爲必須公然進行。“公然”,是指採用不特定或者多數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所謂公然進行,是指侮辱行爲在衆多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即在能爲衆多人所見所聞的條件下進行,至於侮辱行爲有多少人知悉,被害人是否在場,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侮辱內容可以是真實事實,也可以是捏造的虛假事實。

(二)侮辱對象:特定自然人。

1、必須特定具體。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潑婦當衆罵街,不構成侮辱罪。

2、不包括死人。但是透過侮辱死人,侵害了死者家屬名譽,構成侮辱罪。

3、不包括單位。但是透過侮辱單位,侵害了特定自然人名譽,構成侮辱罪。

4、強制猥褻已滿14週歲男子,構成侮辱罪。例如,當衆扒光男子衣服。

不管是侮辱他人還是誹謗他人,按照我們國家《刑法》第246條當中的規定,可以對此進行一定的刑事懲罰,同時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這兩種罪名都是屬於告訴在處理的案件,也就意味着相關的人員如果不追究這樣的一種人刑事責任的話,那麼公安機關是不會主動的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