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損害賠償可以約定嗎
人身傷害賠償的數額是可以約定的,雙方當事人就人身損害賠償協商一致的,簽訂賠償協議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範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數額的確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
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二、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需要提供的證明
1、受害人受損害程度的證據材料;
2、要求賠償醫藥費、住院費的,要提供醫院病歷、醫院收費憑證;
3、要求賠償護理費的,應提供醫院准許護理的證明及護理費憑證;
4、要求賠償誤工損失的,應提供醫院出具的病休證明或法醫學鑑定證明,並提供單位的誤工證明及受害人每月經濟收入情況證明。
沒有工作單位的,由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證明;
5、要求賠償交通費的,應提供交通費憑證;
6、要求給付營養費的,應提供醫院證明;
7、受害人死亡,其親屬要求賠償因死亡所支付的喪葬費各類經濟損失費或因受害人死亡而生前受撫養的人要求給付必要生活費的,應提供親屬關係的證明,喪葬費憑證及清單,受害人生前撫養情況的證明;
8、受害人傷未痊癒需要繼續治療的,應提供醫院複檢傷情的證明;
9、因道路交通事故要求賠償的,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該事故不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爲造成的結論。
因非道路交通事故要求賠償的,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通知書;
10、因醫療事故要求賠償的,還應提供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出具的醫療事故鑑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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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僱主賠償的,還應提供僱傭關係的證明材料。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是法定的,而人身損害賠償的數額,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賠償協議書。
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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