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侵權誤工怎麼賠償標準
誤工費是根據傷者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的。傷者本人的誤工時間根據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治證明確定。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最終評定傷殘的前一日。傷者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實際減少的收入必須是實際喪失的收入,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課酬、合法的兼職收入等,但一般不包括企業經營者作爲受害者時所喪失的經營損失和特殊工種的補助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侵權賠償的範圍
(一)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以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爲前提。
在各種責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這幾種責任的承擔,均不能以實際造成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損害爲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財產、人身或其他權利遭到侵害、面臨危險或受到妨礙,即可要求行爲人承擔此幾項責任;
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做、更換這幾種責任的承擔只以財產受到侵害爲前提;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這幾種責任的承擔通常僅以人身權或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爲前提。
而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既可以以他人財產受到損害爲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損害爲前提。
(二)損害賠償以給付金錢或實物財產爲內容。
在其他責任形式中,侵權行爲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給付金錢的問題;
即使以實物財產賠付,該財產也應屬於侵權行爲人所有。
而在返還財產的責任形式中,侵權人向受害人返還的財產本來就屬於受害人所有或管理。
(三)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受各種因素的制約。
其他形式的責任,在實際承擔時較爲簡單,易於操作。
而損害賠償責任在實際承擔時卻較爲複雜,通常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
按照規定對於損害誤工費是根據傷者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的,所以說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賠償的費用是包括了多方面的,如果造成死亡還需要支付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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