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名的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同名的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一、同名的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更改姓名需要帶着變更之前的戶口本以及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還要有變更申請書和單位(街道辦或者學校)開的變更姓名證明信,收養關係變更的要帶着收養證。

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證視窗,領取申請表格,並提供所需資料,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戶口登記機關認爲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經審批後即可改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離婚後小孩子想改名字,必須要經過生父的同意嗎

需要。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如果真的要改,有以下步驟:首先,需要和孩子生父協商,並需要書面同意的證明材料。如果孩子滿10週歲,還需要爭取孩子的意見,但是如果孩子已經滿18歲,需要徵得孩子的同意;其次,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本、離婚證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當地公安局/派出所辦理。戶籍辦理機構須要雙方的簽字後才能給孩子改姓更名的。否則,一方是無權給孩子改姓更名的,戶籍辦理機構不會辦理手續的。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強行辦理,戶籍所要負法律責任的,另一方有權控告更名方和戶籍辦理機構的。

改名需要的手續需要按照當地的標準確定,一般是需要寫改名申請書,同時攜帶材料到當地的相關部門辦理,公民變更姓名,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情況,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成年,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