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生父母賣孩子構成犯罪嗎?

父母出賣自己親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這裏所講構成的犯罪,是指出賣自己親生子女而觸犯刑法條款的犯罪,是受刑法調整的犯罪,如遺棄罪。若要構成拐賣兒童罪,即使是親生子女,還需具有《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才能構成犯罪。

親生父母賣孩子構成犯罪嗎?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爲目的,有拐騙、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行爲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可見,拐賣兒童罪只限於上述六種客觀行爲,並沒有將出賣自己的親生子女列爲拐賣兒童罪的範疇。

購買兒童,收買既可以是向其他人販子收買,也可以是向被害人的親屬收買;販賣是指將已控制在手中的兒童轉賣給他人;接送是指在拐賣兒童過程中,負責藏匿、看管、轉換車船等中間轉運。只要實施了前述一種行爲,即以拐賣兒童罪論處。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

拐賣兒童罪是將兒童作爲商品出賣並牟取利益,其嚴重侵害兒童的人格尊嚴,非法剝奪兒童的人身自由,規定該罪體現了刑法着重否定將人作爲商品的價值取向,該罪也確實具有極大地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對該罪的起刑點規定的較高。根據《刑法》第240條的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然而,出賣親生子女相對於典型的拐賣、婦女兒童行爲其社會危害性要小很多,但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法定刑起點就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諸如出賣親生子的行爲一旦被確定爲拐賣兒童罪就要被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這顯然有違刑法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也與民衆樸素的公正觀念相沖突。

一方面,此類案件也比較特殊,被拐賣的兒童被解救回來之後,仍需要出賣他的父母履行撫養義務,如果對其父母判處五年有期徒刑,相關的子女撫養就成了大問題,不利於解救回來的兒童的成長。

其一,《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免予刑事處罰適用的前提條件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而出賣親生子女的行爲並不是不需要判處刑罰,而是不適宜判處五年有期徒刑這麼重的刑罰;

其二,出賣親生子女的行爲社會危害性只是相對較小,而並非沒有社會危害性,若免予刑事處罰,起不到《刑法》的震懾作用,造成這種行爲屢禁不止,同樣危害社會。

在現行的法律規定下,如果沒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刑法》第63條第2款:“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規定,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對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做到罰當其罪、罪責刑相一致,以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現實中,出賣親生子女的大多是貧困地區的生活困難人羣,這些人也大多對《刑法》的認知能力有限,他們往往認爲是送養子女,卻無意識的觸犯了刑法,對這些人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得不到羣衆認同,此時我們是需要多加註意相關的現實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