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的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民法典》中的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1、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侵害時,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1199條)

2、下列情況下,醫療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1222條)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僞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3、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1242條)

4、動物園的過錯推定責任(1248條)

5、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過錯推定責任(1253條)

6、堆放物侵權(1255條)

7、林木折斷侵權(1257條)

8、窨井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1258條)

二、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區別:

1、二者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不同。過錯責任原則採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張負舉證責任.在過錯推定責任中,舉證責任發生了倒置,受害人無需就行爲人的過錯負舉證責任,被告只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存在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纔可以免責.

2、過錯的輕重對責任的影響不同。過錯責任原則將過錯區分爲不同的程度,據此確定行爲人責任的大小與輕重在過錯推定的情況下,由於行爲人的過錯是被推定的,過錯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而難以確定過錯的程度.所以在過錯推定責任中,過錯程度對責任的大小及輕重沒有影響.

3、過錯責任嚴格區分受害人的過錯與行爲人的過錯,在混合過錯中根據當事人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由於在過錯推定責任中難以確定行爲人的過錯程度,所以也就無法對行爲人與受害人雙方的過錯程度進行比較。

適用於過錯推定原則的這些範圍當中,某種程度上也是爲了照顧弱勢羣體,比如說幼兒園的孩子在幼兒園受到了傷害,作爲孩子來講肯定也沒有能力證明教育機構沒有盡到監護責任,所以說,相關的證據就得教育機構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