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收養爲目的的拐賣兒童罪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以收養爲目的的拐賣兒童罪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以收養爲目的的拐賣兒童罪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拐賣兒童罪量刑標準,具體如下:犯拐賣兒童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法律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拐賣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爲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爲。但是,如果行爲人實施上述行爲並不是以出賣爲目的,例如,是爲了姦淫、收養、奴.役、強迫賣淫等目的,則可能構成其他犯罪,不構成拐賣兒童罪。但實踐中有的行爲人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是爲了與被害人形成家庭關係,並不是爲出賣,而收買後,由於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爲人又將收買的兒童賣給他人,應以本罪處罰。

二、拐騙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拐騙兒童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拐騙兒童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採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爲。所謂拐騙,可能是直接對兒童實行,也可能是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實行。拐騙的手段是多種多樣。比如,給兒童愛吃的食物、喜愛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帶去玩耍等,騙取兒童的好感後將其拐走。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則往往是以獻殷勤、假意幫助照看孩子、表示喜愛兒童等手段騙取信任後,尋找機會將兒童騙走或者將嬰兒偷偷抱走。總之,使用各種手段拐騙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拐騙兒童罪在客觀方面的重要特徵。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其目的大多是爲了將拐騙的兒童收養爲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爲了供其使喚、奴.役;也有的是因爲非常喜歡兒童而實施拐騙的。從實踐看,拐騙兒童的大多是一些沒有子女的人,想把拐來的兒童收養爲自已的子女。這樣的人主觀上並不是想殘害兒童,但是,他們這種極端損人利己的行爲,使受騙兒童的心靈遭受嚴重創傷,給兒童的父母和其他親人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也給羣衆的正常生活秩序帶來威脅。因此,對於拐騙兒童的犯罪行爲,不論其動機、目的如何,都不應忽視其社會危害性,必須給以應得的懲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拐賣兒童的行爲是嚴重的違反了我國的刑事法條,而且也會讓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必定就需要承擔起有期徒刑,一般輕者處五年的有期徒刑,而對於重者是會高達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