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害人格權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會被法院受理嗎?
1、侵害人格權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不一定會被法院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四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侵犯人格權賠償方式包括:
(1)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以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爲前提。在各種責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這幾種責任的承擔,均不能以實際造成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損害爲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財產、人身或其他權利遭到侵害、面臨危險或受到妨礙,即可要求行爲人承擔此幾項責任;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做、更換這幾種責任的承擔只以財產受到侵害爲前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這幾種責任的承擔通常僅以人身權或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爲前提。而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既可以以他人財產受到損害爲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損害爲前提。
(2)損害賠償以給付金錢或實物財產爲內容在其他責任形式中,侵權行爲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給付金錢的問題;即使以實物財產賠付,該財產也應屬於侵權行爲人所有。而在返還財產的責任形式中,侵權人向受害人返還的財產本來就屬於受害人所有或管理。
(3)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受各種因素的制約其他形式的責任,在實際承擔時較爲簡單,易於操作。而損害賠償責任在實際承擔時卻較爲複雜,通常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比如,要考慮到賠償的範圍、賠償數額的計算、侵權人和受害人的經濟狀況,在故意侵權中,還要考慮到懲罰性賠償,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等。
二、人格權包括哪些權利?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生命權、身體權、姓名權等。
1、生命權
人身不受傷害和殺害的權利或得到保護以免遭傷害和殺害的權利,取得維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護的物質必須的權利。也是人權最基本的權利。
2、身體權
自然人對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權利。身體權有其獨特的保護範圍,對身體權的侵害行爲,不以對身體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損害爲必要。
3、健康權
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狀態和社會適應能力的權利。
4、姓名權
公民決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變更其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權利,是以姓名利益爲內容的權利。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變更並排除他人的妨礙和侵害。
公民的人格權受到侵害之後,是可以請求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但若法人、或者是其他類型的單位人格權受到侵害,向法院提出賠償訴訟,法院通常是不會受理的。公民人格權受到侵害後,具體會得到多少賠償金,需要結合實際的情形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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