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婦女罪判刑規定是怎樣的?

一、拐賣兒童婦女罪判刑規定是怎樣的?

拐賣兒童婦女罪判刑規定是怎樣的?

拐賣兒童婦女罪判刑規定具體如下: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3)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5)以出賣爲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婦女、兒童的;

(6)以出賣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爲目的,有拐騙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爲之一的。

二、拐賣兒童婦女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週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爲,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2、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依法由犯罪地的司法機關管轄。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犯罪地包括拐出地、中轉地、拐入地以及拐賣活動的途經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機關管轄更爲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機關管轄。

公民若是有證據證明他人實施了拐賣兒童婦女的行爲,可以報案,相關部門在接到報案之後,需要立案並對拐賣案件展開偵查工作。偵查結束經審查後若是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受理了訴訟請求,則法院需要判斷拐賣兒童婦女罪是否成立,成立的情形還需要確定怎麼量刑。